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
遺囑為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而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也就是說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5種方式為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其形式無任何限制,亦不限使用本國語文,如苟為遺囑人所通曉,外國語文、今文、古文,均無不可。以下詳為介紹。
【公證遺囑】
二、而公證遺囑有兩個重要的要件,一是需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另一則為遺囑人需在公證人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即遺囑要旨)。
三、常見的公證遺囑無效原因及類型如下:
1. 言語表達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所謂的「口述」,就是必需用言詞表達,而不得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生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仍與法條規定的「口述」不符,而不符合公證遺囑的法定要件。)
2. 見證人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民法第1198條第5款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這是為了避免進行遺囑公證的公證人也有利害衝突的情形。
3. 見證人中途離開、沒有始終在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其上之人,如見證人之一人中途一度離去,而僅一人在場時,則為方式之欠缺,即不能認公證遺囑已符合法定要件。)
公證遺囑可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代寫,若係法院公證人,則須至法院公證處申請,民間公證人則前往民間公證人之事務所,但須留意是否為合格具有執照的民間公證人,建議先至各縣市公證人公會網站查詢,以免受騙。另外費用部分會依照遺產數額收費,遺產數額越高,則公證費用越高。例如遺囑所提及之遺產價值為1000~2000萬元間,則公證費用為8000元;若2000~3000萬元間,則公證費用為10000元,若金額甚鉅,則費用則可達數萬元,收費可參考:公證費用標準表 – 司法院。
四、遺產是否可隨心所欲分配?
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