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討錢?別急著起訴,先發支付命令吧!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好用的支付命令之制度:

1.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可以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20萬元)、可代替物(如紅豆1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股票1張)。

2.優點:快速、便宜、效益高

  •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債務人如不於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白話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角色轉換:假如是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PS:
<1>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2>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3>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也就是說,只要說:我不同意支付的意思,向法院於20日內提出即可。﹝一定要在20日唷!﹞

支付命令如同上述,它優點還真的不少,所以在實務上不乏有,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詐騙集團的假公文,不當一回事,結果就被強制執行﹝拍賣、扣薪等等…﹞,因此後來就修法,真的沒有在20日提異議,債務人也可以提「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然後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也因此在實務操作上,法院在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也更謹慎地看原因事實及證物去核發〔如果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支持主張債權事實,法院也不會核發〕。

🌟🌟🌟『支付命令』怎麼寫呢?司法院有例稿,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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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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