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8月02日王律師參加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辦之「財物及會計鑑定對爭訟案件解決的功能及效益」進修課程。此次進修課程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國佑會計師主講。
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鑑識會計一詞,主要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24~340條鑑定之規定。亦即,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由法院選任具備特別學識經驗之人為鑑定人。
在參與進修課程以前,王律師以為會計鑑定是不是僅只於指由鑑定人鑑定財報、會計帳是否正確。上完課以後才發現其應用之處更是廣泛。
會計鑑定能協助爭訟案件很廣,舉凡於掏空公司資產調查、賄賂與貪污調查、不實財報調查、商用合約遵循調查、公司清算資產調查、內線交易調查、商業活動糾紛求償…等。簡單來說,只要是跟錢、數字有相關的都能請求會計鑑定。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是,那這樣還需要律師做什麼?主要是因為許多專業部分需要由更專業的人士來協助。
講座舉個例子「一外商企業為一臺灣企業建置廠房設備,但該臺灣企業認為相關廠房設備未達堪用標準,故要求該外商企業進行測試檢修,並求償其因工程延誤所產生之額外成本與費用」,在這個案子涉及多項複雜之求償主張{例如:工程延誤期間正常人力編制之成本與費用、測試檢修相關配合人員之成本與費用、工程延誤期間相關廠房設備之保險費用、委外檢測、技術顧問及訴訟費用…等},即需要根據財務會計專業以、合理商業判斷及充分了解爭訟背景之專業人士協助始能作出完備之請求。
另外,與會律師有提出一個問題是,在訴訟上有會計鑑定之需求,發函予會計師全聯會請求推薦名單,但最後全聯會竟然無法推薦,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講座即作出回應是,因為會計師全聯會尚未有輪值制度,所以有時候推薦時可能有避嫌之疑慮,這個部分,建議律師,在聲請時即設定條件{例如:幾個合夥會計師組成事務所、有曾從事會計鑑定之經驗…等},以避免上述之問題。
很開心能參予那麼專業、實用及實務的演講,往後在遇到比較複雜且需要更專業人士協助之案子,一定要利用此調查證據方法協助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