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
遺囑為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而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也就是說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5種方式為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其形式無任何限制,亦不限使用本國語文,如苟為遺囑人所通曉,外國語文、今文、古文,均無不可。以下詳為介紹。
【密封遺囑】
一、 依照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 另依照民法第1193條規定,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三、 也就是說密封遺囑若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亦會發生自書遺囑的效力,而僅是多了一道密封及公證的手續,一來兼顧隱私,二來透過公證方式強化法律效力,縱公證的程序有瑕疵,倘遺囑本身已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該遺囑仍然有效。
密封遺囑具有隱密性,且此種公證方法較為簡單。但立遺囑人若未具相當的法律知識,恐未知有違反特留分及法律規定,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風險。又遺囑是處理個人死亡後的財產分配,所以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皆必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可以代理。再者,有封緘的遺囑,它的開啟檢視,日後必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公證人面前進行,所以要辦理此種遺囑公證,須考慮清楚。
四、遺產是否可隨心所欲分配?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