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導指出一名視障者帶著拉不拉多導盲犬搭乘公車、客運巴士,卻遭司機拒載導盲犬並喝斥「狗不能上車」!為此,提供法律意見:
一、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3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同法第100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9條:「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運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72 條第6款:「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
(四)高雄市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治條例第5條:「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視障者及其隨行導盲犬進出或附加任何條件。隨行導盲犬進出前項場所應予免費。」第6條:「各類大眾運輸系統及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載視障者及其隨行導盲犬或附加任何條件。隨行導盲犬搭乘前項交通工具應予免費。」第9條:「導盲犬引領視障者行走或從事活動時,他人不得觸摸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之。」第11條:「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使用該導盲犬之視障者或其他在場人士勸阻而拒不聽從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五)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0 條:「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攜帶導盲犬使用者證明及導盲犬工作證。」
(六)交通部85年1月9日交路字第000131號函:「現行鐵路、公路、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並無拒絕盲胞攜帶導盲犬之法律規定,為維護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公共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
二、
由上述之規定可知,大眾運輸工具不得拒絕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上車,亦不得收取額外費用。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亦不得拒絕導盲犬自由出入。違反規定且未改善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
相關法規仍有再接再厲之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 條第3項規定「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但卻僅有高雄市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治條例第11條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卻未針對違反者有處罰明文。
四、
在此也要呼籲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我們應該抱持著感恩及感念的心友善地對待「黑暗中的領航員」!
參考報導:
1.帶導盲犬搭客運遭拒 駕駛指憂乘客安全(ETtoday寵物動物新聞,2015年06月17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7/522083.htm)
2.導盲犬被嫌髒 7-11店長:會汙染食物必須綁門外(ETtoday寵物動物新聞,2015年06月4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04/515994.htm)
3.導盲犬訓練搭公車 司機拒載可罰9千元(自由時報,2015年06月18日,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90190)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