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我之前在網路購物平台訂購商品後,改變心意所以沒去取貨,但賣家很兇,說我一定要去取貨,否則構成詐欺罪,賣家揚言提告,而且要把我的個人資料及照片發到網路上。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Eason律師曾多次收到當事人上述提問,這件事情可以分成幾個層面:
Q1:訂購網拍未取貨,是否成立詐欺罪?
Q2:是否涉及其他民事責任?
Q3:對方說要提告,並把我的個資、照片po到網路上,我該怎麼辦?
Q1:訂購網拍未取貨,是否成立詐欺罪?
先講結論,若如您所述,您的行為應不成立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要件為:(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2)以詐術、(3)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然而您未取貨,並沒有施用詐術使賣家陷於錯誤,進而將商品交付給您,主觀上也沒詐欺的故意及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與本件較為相關的是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本罪要件為(1)意圖損害他人、(2)以詐術、(3)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4)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依您的情況,本件商品尚未交付,故對方似乎並無財產上損害,然而有爭議的,您讓賣方多支出運費或其他出貨成本,仍可能造成賣家財產上損害。但您主觀上並沒有間接毀損罪的「故意」,仍難認成立本罪。
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意圖損害他人,無意取貨而虛假下標,使OOO誤信而出貨,致損失運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5 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在這個案例中,被告與原告是同業關係,基於同業競爭的動機,意圖損害賣家之利益,故意上網下標並惡意未取貨。若非惡意下單不取貨,而僅是單純忘記或改變心意,是不會成立刑事責任的。
Q2:是否涉及其他民事責任?
Q2-1買賣契約的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之規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成立;而買賣契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給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若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既然買賣契約已成立,買方即有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若買方不取貨將構成民法第229條之遲延責任,賣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並要求買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買家不取貨造成賣家的損害微小,通常會以和解解決。
Q2-2網路購物的性質
網路購物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稱之通訊交易,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買方可於收受商品7日內以(1)退回商品或(2)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例外排除7日解除權的商品類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報紙、期刊或雜誌。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第10款規定:『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 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同法第19條第1 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又依上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可無須理由解除契約,則依舉重以明輕之解釋方式,於消費者收受商品前,亦可依上開規定無須理由解除契約。…查原告自陳其係經營網路商店出售衣服等語,依上揭規定即屬通訊交易之企業經營者。而被告於購買商品後未取貨,致購買之商品遭退回,應認已有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意思。則依上揭規定,無論原告是否因本件買賣契約而支出費用,原告亦不得向被告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過程中之人力及包裝費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既然依消保法的規定,消費者網購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那麼消費者如果根本「未取貨」,自然也可以依相同規定解約,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買賣過程之人力及包裝費用。
Q3賣家揚言提告,並將您的個資與照片放在網路上,有無觸法之虞?
恐嚇的定義為:(1)當一方以加害他方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2)對他方為一惡害通知,(3)且該通知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時,若賣家的行為符合上述要件,的確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不過,就揚言提告的部分,一般認為,提告屬於正當權利之行使,應非屬恐嚇。
然而賣家若將買家的個資及照片發布於網路上,民事上可能侵害買家的名譽權、肖像權,賣家必須負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的責任。賣家也可能因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若任意公布且「足生損害於他人」,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及第41條規定,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仍須就個案事實具體認定。
因此,若賣家揚言po出您的個資,您可以引用以上法條,提醒對方別以身試法!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