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得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債權人得可以持身分證正本{含影本}、攜帶印章、判決書正本{含影本}及新台幣500元規費,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年度所得及財產,用以作為日後強制執行之準備。
PS:相關表格得搜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即得下載。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