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份〔應有部分〕,沒有通知 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因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如果沒有通知呢?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見解出賣之共有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怎麼算?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66號判決(113.11.06)為例,「出賣之共有人」並未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認為「出賣之共有人」低賣應有部分,因此主張中間差額為損害賠償〔鑑定市價扣除實際售價,計算式:鑑定價格30,911,072元-實際售價6,838,595元=價差24,072,477元〕。

市價該如何認定呢?實務上通常會送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由不動產估價師就市場交易價值進行鑑定,至於實際售價就查詢實價登錄即可。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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