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設於樓上的管線破裂,導致樓下屋內也跟著漏水,但樓上的住戶拒絕開門不配合維修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知,樓上的住戶有配合維修的義務。如經協調後,仍不配合,樓下的住戶或公寓大廈管委會得請求主管機關﹝以居住台中市為例就是,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課﹞或法院強制命樓上的住戶配合!
王律師要特別提醒一個重點:維修的方式必須是以「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