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份〔應有部分〕,沒有通知 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2025 年 1 月 31 日 為了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 … 閱讀更多
共有物強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2021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國110年5月28日〕見解: 1.土地法第 …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