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又受配耕(房舍及土地)之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軍人之眷舍配住,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7、727號解釋闡述明確,而行政機關為安定所屬人員生活,提供房舍或土地供其居住或建屋居住,乃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間所為之私法上借貸契約,該借貸契約之存續、終止或消滅,悉依民法使用借貸之規定,為本院向來之法律見解(101年台上字第563號、102年台上字第1170號、102年台上字第1317號、106年台上字第272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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