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查獲轄內甲君108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1.2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3%,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3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36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核算乙君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288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發現,甲房屋仲介公司介紹買賣雙方成交一筆土地交易,嗣後收取仲介之佣金收入,惟該仲介公司並未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探訪日期:2021年7月11日〕:財政部-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