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查獲轄內甲君108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1.2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3%,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3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36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核算乙君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288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發現,甲房屋仲介公司介紹買賣雙方成交一筆土地交易,嗣後收取仲介之佣金收入,惟該仲介公司並未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探訪日期:2021年7月11日〕:財政部-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王翼升律師

本件為什麼會遭國稅局查獲,推測係因為「房地合一稅」,因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仲介費屬「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緣故。此部分還是要提醒仲介,如果是營業人記得要給予發票,個人要列於當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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