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看法條有點複雜,但實務上,法學實務工作者都會用司法院的系統協助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裁判費由敗訴者負擔,若部分勝訴,則是依照比例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