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司經營者或是雇主,一定會面臨到的便是受雇員工請假的問題,若是員工因受傷或生病需請假長時間療養,除了雇主面臨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薪資該怎麼算?病假應該怎麼放?或是是否可以辦理員工留職停薪?等問題。其牽涉範圍甚廣,從員工是否因職災而致需請傷病假,到該員工是否有住院等,其規範皆有不同的差異。
這邊先設問有一位員工需請一個月的病假,以110年4月為例,有20天需出勤上班的日子與10天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則應如何計算該4月份應給付員工之薪資?
一、首先,需先確認兩項重要核心問題,其一、該員是否為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之治療、休養期間?其二、該員工是否需住院?
前者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公傷病假並無請假天數之限制,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仍需繼續給付薪資,無折半的規定;後者會影響到請假天數的計算,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若該員工無須住院,則每年至多只能請普通傷病假為工作日的30天,又如需住院,則天數為2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因此若該員工為非因職災且不需住院之普通傷病假,依法規定可以請假的日數就是一年內30個工作天唷!
二、薪資的方面該如何計算?
薪資的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另依照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08月 17日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釋「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因此套用在本件的案例中,110年4月份需給付為工作日20天之折半薪資及10日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之全部薪資。
實際計算如下:假設該員工為月薪制員工,員工月薪約定為新台幣30000元,則應支付的薪水為20天的半薪(工作日)即(30000÷30÷2)x20=10000元與10天的全薪(非工作日仍需給付全薪) (30000÷30)x10=10000元,所以共要支付新台幣20000元整予員工。
三、又如果員工請假超過30個工作日了,如果還有特休假該怎麼辦?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是以公司所要支付之請假工作日半薪,至多就是30日,超過是可以不支薪的,公司可另外幫於折抵完特休、事假後辦理留職停薪。另參酌剛剛所提到之勞動部函文之說明提及「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若是員工請假超過30日了,則請假期間可以包含國定假日、休息、例假,往後無須再給付例國定假日、休息、例假的薪資!
四、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後更新日期:11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