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要記得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一併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

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

惟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及累進稅率的適用,所以同法第15條另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屬免稅之贈與,故甲君107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於108年死亡,因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生前1,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除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外,還要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之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申報,以免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除了需補稅以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

王翼升律師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0f7a5e79b3948b58805ea042eac49f4

探訪日期:2021/1/16

【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定及查詢法律是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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