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報載「中選會今天審查通過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直轄市長候選人共受理30人,均符合規定;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5人,均符合規定;直轄市議員受理745人登記,3人不符規定;縣市議員有4人不符規定。其中,登記參選台北市第5選舉區議員的藝人謝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尚未執行完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2022-10-14,15:54,聯合報/記者林縉明,謝和弦不能選議員了!中選會因「這理由」將他踢出名單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中選法字第0990003974號〔民國99年05月20日〕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有無消極資格條件之判斷時點疑義: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犯同條前3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受緩刑宣告確定,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據此,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情事之一者,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另上開消極資格要件,係以登記期間截止時為準,亦前經本會87年1月8日87中選法字第75067號函釋在案。
2.至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係規範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始發覺候選人在登記期間截止時已有該條所定消極資格條件,或於登記期間截止後公告前發生有消極資格條件之情事,應就該不合消極資格條件之候選人作撤銷登記之規定,並非以「公告」之時點,作為消極資格條件有無之判斷準據。綜上,本案○員所犯案件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完畢,依上開規定,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法務部〔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403503440 號
要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該條第5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為一致性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