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父母之財產足夠維持生活,還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抗字第82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見解,如自己之財產足夠維持生活,那就不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父母尚有謀生能力,不去賺錢,但又無財產維持生活,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嗎?

🌟可以,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費時,除非自己之財產足夠維持生活,否則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經濟能力有限,至少先讓我養活自己吧!我都養活不了自己,父母怎麼能像我請求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度家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見解,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減輕其義務外,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經濟能力有限,至少先讓我養小孩吧?父母、子女的扶養順序為何?

🌟依照民法第1116條規定,父母為第一順位,子女為第二順位。再併同民法第1116條觀察。順序如下,父母〔如無力得減輕〕、自己、子女。

❓ 父母親小時候沒有養我,或只有養一段時間,或虐待我,我也需要扶養嗎?

🌟此時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得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尤其是要免除扶養義務時,即需向法院證明,遭棄養或虐待情事已達『情節重大者』。

  •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民法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抗字第82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度家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又所謂扶養程度,可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的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後者例如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係為偶然之例外現象,為親屬之補助的要素之一,須因一方有特殊情形不能維持生活者,他方始負扶助之義務。準此,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減輕其義務外,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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