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動機在於,接獲很多民眾詢問有關繼承的問題,所以王翼升律師就把最常見的問題彙整,以供參考:
Q:我是不是繼承人?
A:依民法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孫子女也有可能是繼承人唷!!!舉例:阿明死亡,阿明之子小明發現阿明負債過高,所以拋棄繼承,那小明一拋棄,阿明的孫子{小明的兒子}小小明會因為小明的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唷!
Q:被繼承人負債比財產多,怎麼辦?
A:98/6/10修法後,我國繼承制度以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假如確定負債大於財產,那王律師建議,就直接去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但大家都是親戚,所以實務上,都是一起辦拋棄{自己、自己的子女、自己的孫子女}!!!
Q: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在外面有沒有欠錢,怎麼辦!?
A:繼承人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就會公告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債權人在期限內沒有報明債權呢?那就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要求繼承人償還{就不能依比例分配,但還是拿得到拉! 那繼承人還是限定責任為原則!}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呢?然後就自己辦理清算程序{自己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這樣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清償的部分向繼承請求。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