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日如何給付薪資、給假?

我國將於110年12月18日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之規定,事業單位需要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之投票權益。

當日已排班需出勤者,是否需依當日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工資?

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公民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業者應予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又「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的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且應不妨礙投票。

當日已排班出勤者,可否要求暫時請假外出投票再回來工作,則該請假時數是否不能扣薪或扣假?

按勞動部網站新聞稿「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 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是以當日已排定為工作日之勞工若有中途請假投票之情形,按勞基法第37條規定為法定之放假日,所以應不得另外扣假;而薪資給付的部分,中途請假時數按勞動部見解,得不加倍給付薪資,僅需於有出勤時數加倍薪資發給即可。

當日的選舉假能否像國定假日一樣擇日補休? 當日原本已排休息日、例假日或補休等其他請假者,應不需再另給補假?

同上述勞動部新聞稿公告「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是以,因投票日之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有所不同,故無所謂工作日對調實施之補休,亦不需另行補假。

參考資料: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
勞動部110年7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00076810號函
勞動部網站新聞稿2021-11-30「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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