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拒絕配合做親子鑑定?

在親子關係確認的案件中,若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鑑定,是否就能逃避確認親子關係的確認?

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原告提出證據,讓人合理懷疑雙方可能有血緣關係,被告就有義務配合鑑定。這時若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說法屬實。

法院不能強迫被告交出血液或唾液,但可以裁定要求對方配合。若當事人仍拒絕,就可能在判決上吃虧(法院會直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簡單來說,拒絕鑑定不能逃避確認親子關係的確認。

最高法院一系列判決,包括91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彰化地院113年度親字第7號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親子血緣鑑定之勘驗方法,對親子關係之判定有其科學之依據及可信度,自屬當事人重要且正當之證據方法。然為此親子血絲鑑定必須由當事人本身參與始可,如需當事人之血液等,亦即勘驗之標的物存在於當事人本身,而當事人拒絕提出時,雖法院不得強令為之,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同法第343條、第34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命當事人提出該應受勘驗之標的物,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當事人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標的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即法院得依此對該阻撓勘驗之當事人課以訴訟上之不利益;換言之,法院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是若原告業已提出相當事證,足認其與被告可能有血緣關係存在,此時被告即有協力解明事實之義務,倘仍拒絕配合鑑定,自可間接強制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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