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24條,共有人主張數筆不動產要合併分割,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兩筆以上不動產的共有人一致,或
- 各筆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這裡的「過半數」是指超過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剛好一半是不符合要件的,必須超過一半的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才行。
另外,即使形式上符合法定人數,法院若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仍應分別分割。也就是說,是否能合併,除了共有人人數達標外,法院仍有裁量權。
結論:合併分割不是簡單加總,要過半,且法院認為適當。
民法第824條第5、6項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王翼升律師:本文依現行法令整理,僅供參考。如有個案爭議,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分析具體情況。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