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
遺囑為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而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也就是說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5種方式為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其形式無任何限制,亦不限使用本國語文,如苟為遺囑人所通曉,外國語文、今文、古文,均無不可。以下詳為介紹。
【自書遺囑】
一、依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也就是說自己親手寫下遺囑全文,並簽名以便查證真偽。但須注意的是必須親自書寫不能用電腦打字,也是為了以筆跡確認是否真為被繼承人所為。
三、常見的自書遺囑無效原因及類型如下:
1.沒有簽年月日。
2.沒有簽名。或用蓋章、手印替代簽名
3.沒有全部自己書寫,如:僅簽名其餘電腦打字(士林地院101家訴字第36號)。
4.增減刪塗改,未註明字數及另行簽名(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260號:變更部分不生效力)。
5.遺囑破損或塗銷(民法1222條:破毀或塗銷遺囑,遺囑上記明廢棄,遺囑視為撤回)。
自書遺囑雖然有其方便性及簡易性,但缺點則是不確定性,遺囑的真偽很容易成為爭執點之所在,或一旦遺囑無效,子女將會產生紛爭,與立遺囑人的初衷相悖。因此立遺囑應慎重看待,避免寫了一份無效遺囑或真偽不明的遺囑,而影響遺囑效力。
四、遺產是否可隨心所欲分配?
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