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臺中市為例,因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臺中市有「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該辦法中詳載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正面式招牌廣告、側懸式招牌廣告、騎樓招牌廣告、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之設置之規格,且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
未依照該規設置廣告會怎麼樣呢?依照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建築法、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