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屬二級毒品。
因屬二級毒品,因此只要涉及到販賣,那法定刑就會落在「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反觀若是轉讓,那法定刑就會降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都是給別人,什麼時後是販賣,何時是轉讓?最簡單的區分是,有償是販賣;無償是轉讓,但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829號刑事判決意旨,重點是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平賣或賤賣只要有營利之意圖,那也是販賣。反之,即使有償,只要能證明無「營利之意圖」,那也可能被認定是轉讓~
製造、運輸、販賣「大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引誘他人施用「大麻」,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
轉讓「大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大麻合法化等於全民呼麻?多數歐美國家大麻合法化亞洲也行得通?台灣有討論大麻合法化的空間嗎?【TODAY 看世界】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