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民法第12條於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滿18歲即為成年,許多離婚案件當事人開始擔心:過去協議中所約定的「扶養費給付至成年」,是否就只需要給到18歲?
乍看之下合理,但正確答案是:仍然需要給到20歲。
關鍵在於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第3項
為保障法律修正前既有的權利,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第3項明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也就是說,若在112年1月1日以前,透過契約、判決或行政處分,孩子已取得「扶養費給付至成年(當時定義為20歲)」的權利,即便日後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該權利仍可延續至20歲,不受影響。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即明確指出
二名未成年子女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時,均未滿二十歲,故依前揭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二名未成年子女依契約得享有受扶養之權利得繼續至二十歲,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二名未成年子女至年滿二十歲之日止,按月各給付一萬元,且因逾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已到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可見只要在修法前已取得至20歲的扶養權益,就能依約請求給付至20歲。
「成年」的定義雖因法令修正而改變,但法律也透過《施行法》維護了原先所約定的權益。在處理離婚協議與扶養義務相關事宜時,務必審慎解讀相關法律條文,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自己與子女的正當權利。
如有更多扶養義務或離婚協議相關問題,歡迎進一步諮詢法律專業,確保每一份責任與承諾都能被妥善履行。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