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布資訊顯示,臺中某市國中因「未於給付工資時,併同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因此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兩萬元罰鍰並公布。
這個議題疑問在於,如果不是沒給,而是晚給,這樣也要罰?勞動部並未就此作出行政函釋,但勞動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勞工局在官網上的資料顯示,皆認為發薪時即須同時提供薪資明細,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勞動部訴願決定書 勞動法訴字第1100023145號〔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亦認為,縱使事業單位事後改善行為[補給],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