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之實務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主文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之勞務給付地應為高雄市。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98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起至回復兩造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799元。

王翼升律師:這個判決值得關注的是,與通常案件不同,勞工並未離職,而是赴職後,再向法院確認勞務給付地,以及因此衍生之損害賠償(民法第487條之1)。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8月31日】越南富國島|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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