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

 

讀者問:甲夫乙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A、B,並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甲、乙平時工作忙碌,A、B即交由祖父母丙、丁照顧,丙、丁對A、B疼愛有加,惟與乙則相處不睦,時起口角爭執,其後甲因車禍不幸死亡,乙於甲死後即不顧丙、丁之反對,攜A、B遷移至他處另行租屋居住,並拒絕丙、丁探視A、B之要求,丙、丁得否向法院聲請定祖父母對孫子女之探視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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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律師答:多數法院認為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則無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適用。所以祖父母沒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對孫子女之會面交往,理由如下:
1.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規定,係因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會面交往權不僅為子女之權利,亦屬父母之權利,其中之一方雖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相關之探視權利,應不得任意剝奪。所以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並無向法院請求會面交往的權利。
2.然實務上仍有不少法院認為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考量,及滿足未成年子女同受父系及母系家族關懷下成長之需求,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有因死亡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時,原屬該未任親權人之父或母一方所得享有會面交往權,自宜由祖父母等家族成員代為行使,法院亦得依家族成員與未成年子女之親疏及依附情形,決定得探視之期間及方式,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維護,應有助益。
簡單來說,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結論是認為「祖父母無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但家事事件,立法者賦予法官「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給予相當大個案判斷的空間。因此假如能說服法官「給予祖父母探視權」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那為了可愛的孫子女,祖父母可勇於向法院爭取!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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