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之準備

如果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下列事由,請提出具體事由與對應證據,如果有複數事由都可以提出。因為只要有一個事由獲法院認同,法院即會判決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法院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准予離婚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法院以『有不治之惡疾』為由,准予離婚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婚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

若無上列事由呢?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那什麼是重大事由?法院會審酌

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又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換言之,請舉出具體事由,說服法官,如果法官也處在與您一樣境況,也會認為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但因為這個很抽象,因此要多列具體事由,來說服法官,畢竟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婚姻破綻也不是一日所產生,應該也是有許多事由所致。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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