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下列事由,請提出具體事由與對應證據,如果有複數事由都可以提出。因為只要有一個事由獲法院認同,法院即會判決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若無上列事由呢?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換言之,請舉出具體事由,說服法官,如果法官也處在與您一樣境況,也會認為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但因為這個很抽象,因此要多列具體事由,來說服法官,畢竟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婚姻破綻也不是一日所產生,應該也是有許多事由所致。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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