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償提存: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1. 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
2.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萬至10萬元者,徵收00元;逾10萬元者,徵收1,000元
4. 委任代理人時,應附具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提存。
二.擔保提存:當事人聲請而由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
1.提存書一式二份。
2. 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缴納提存物及提存费,每件徵收500元,
4.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