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離婚的案子中,往往會一併處理到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最難協商的部分,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部分。依民法1055條之規定,假如夫妻不能協議,即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去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二、以王律師實務經驗,法院倘囑託社服機構作出訪視調查報告,報告內會以綜合一切資訊為考量﹝經濟、家族系統支援、精神狀況、教養狀況…等﹞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建議。實務上,如夫、妻各方面條件相當時,大部分皆會作出共同親權﹝監護權﹞之建議。但往往實務操作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主要照顧人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的關係,就行使親權時需要時常要與對方聯繫、取得對方的同意。比較常發生的是,未成年子女要開戶、辦理子女全民健保轉﹝加、退﹞,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所以要兩人一同辦理﹝或簽暑授權書﹞,那對已經處於兩個平行線或是已經各奔東西、打拼的昔日情人,實在是困擾。好不容易展開新生活的兩個人可能又因為這些瑣碎的事情,又再次起爭執。或是另一方藉由此權利作為要脅主要照顧人之手段,反而有悖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那這樣怎麼辦呢?
或許可以用「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搭配民法1092條之規定,即可以解決上述之困擾點。也就是說,依民法1092條﹝監護職務之委託﹞之規定,可以先就「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例如:保護教養、財產管理、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就學學區相關事宜、子女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辦理全民健保轉﹝加、退﹞、銀行之開護等事宜先行委託,屆時,主要照顧人即可依此「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辦理。
除了上述之委託書外,實務上亦可於法院調解筆錄上登載該事項。
相信,可以藉由「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約定,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貫徹好聚好散之精神。
王翼升律師
參考寫法:
一、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OOO(O,民國OOO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雙方共同任之,但由乙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二、甲方授權下列事項由乙方單獨決定:
(一) 辦理未成年子女戶籍遷移登記並指定住居所。
(二) 辦理未成年子女就學、學區事宜。
(三) 辦理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
(四) 辦理未成年子女全民健康保險﹝眷保﹞轉﹝加、退﹞保。辦理未成年子女銀行、郵局及金融機構之開戶事宜。
(五) 辦理未成年子女辦理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助學貸款。
(六) 辦理未成年子女醫療事宜。
【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