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寓大廈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無給職管理委員只好三番兩頭跑法院請求給付管理費(PS:因為委任律師又不划算),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治本?
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22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3條是什麼意思呢?
住戶兩期以上管理費未繳,管委會先書面催告繳費,未繳則訴請法院起訴。然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後,持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後假如住戶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即可以依22條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議內容:訴請法院就欠繳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嗣再以此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