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呢?口授遺囑

 

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
遺囑為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而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也就是說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5種方式為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其形式無任何限制,亦不限使用本國語文,如苟為遺囑人所通曉,外國語文、今文、古文,均無不可。以下詳為介紹。

【口授遺囑】
一、   口授遺囑
1.依照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2. 又按口授遺囑應依民法第1197條之規定,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蓋以口授遺囑通常係因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所為之遺囑,其真偽如何以及是否符合遺囑人之本意,惟遺囑人之親人最能明瞭,其他外人實難深入了解,故法律規定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交確認,使遺囑之真偽能早日確定,並防日久發生爭議,致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是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蓋口授遺囑通常係遺囑人倉促間作成,方式又簡略,為確保遺囑人真意並防事後勾串作弊,故規定應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遺囑人之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真偽,若口授遺囑未於此期間內提經遺囑人之親屬會議認定,應認此口授遺囑不生效力。
3. 另所稱生命危急,須客觀上有死期將近之相當事實,而主觀上亦自覺死期近矣,始足當之。蓋口授遺囑係考量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不及為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有不能握筆為自書遺囑,亦不能邀集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無法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例外允許以口授方式書立遺囑,以簡化遺囑之方式。準此,倘遺囑人縱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如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仍不得為口授遺囑。
4. 再者,錄音口述遺囑必須使用「錄音帶」且須放進信封並密封,若使用手機錄音,因錄音只是存在手機內的檔案,不符法定程式。另光碟片雖亦是載體,但法條並未規定光碟片,所以還是不行。

二、 常見問題
1.  見證人是否有資格限制?
依照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 遺產是否可隨心所欲分配?
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又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可知,雖然遺囑可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不能違反「特留分」法律規定。而「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也就是你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透過遺囑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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