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很多有關於離婚要怎麼辦理的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要準備什麼文件?真的要兩個證人嗎?找不到可以嗎?什麼人都可以當證人嗎?協議書要怎麼寫?寫好了要去哪裡登記?寫好了,但對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我們可以知道,離婚要件有三,書面、兩人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雖然三要件看似簡單,但實務上,確實曾經發生過,不少爭議。介紹如下:
一、證人除了簽名以外,還要「親自」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PS:證人要有行為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107號:民法第1050 條所規定之證人,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因此,兩造之協議離婚,經證人於看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所傳之簡訊,確知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後,始於兩願離婚書上之證人欄簽名蓋章;而雙方嗣後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顯有離婚之意願,已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3 號:證人於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而在書面上簽名,經當事人持往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78 號: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抑勒或受騙。是以此項證人應須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而願為證明者為限,既係不可代替,自不容授權他人代理而為證明。
二、證人可以分別簽,也無需一同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一定要「親自」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6 號:民法第1050 條規定…其所以規定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無抑勒或欺瞞情事。又證人在兩願離婚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同時為之…。
三、雙方+兩位證人都在兩願離婚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後,但一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不生離婚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6 號:若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
四、離婚「書面」,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明確特定出人別﹝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同意離婚字句即可。
王翼升律師:雖然現在是多元開放的社會,但大多數的人還是對於「離婚」這件事採取比較低調的態度。所以在執業過程中,不乏有民眾打來詢問,是否一定要證人?假如親朋好友都不願意當證人,事務所這邊可否協助協尋離婚證人?我是認為,立法者不仿考慮刪除證人制度,因持書面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已可達真意、慎重目的,實不需要再外加兩位證人始能終結著不適合的婚姻…。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 年 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