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之規定與流程

民國101年5月30日起,兒童及少年出養,除了一定親屬間收養{旁系血親6親等內及旁系姻親5親等以內}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代覓收養人。

也就是說,不能自己找尋覓適合的收養人{因為早年常有可能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經濟狀況困難+或者有其他因素,而經由他人介紹,而將子女出養予有意願之收養人。}且收養人也被要求於收養前,需要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以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

而收養效力,依民法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養子女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是一樣的唷!}所以順序呢,1.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業者代覓收養人。2.出養必要性訪視調查、評估。3.收養人接受評估。4.向法院聲請認可。

參考法條:

  •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79-1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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