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簡言之,成立犯罪,一定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結果+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也就是說,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時心裡狀態也是很重要的!!!
我想詮釋這個簡單的法律概念,援用以下兩則新聞,各位好朋友就可以有初步的體會。

新聞一《陪女友過情人節4天未歸營無罪》
『高等法院認為,不能以蔡男無故逾假,就認定他打算逃兵,且蔡男在住處被輕易逮獲,可見他並無藏匿、永遠脫離部隊的意圖,不符「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他曾詢問如何簽志願役,想長期服役,並沒有逃兵動機,判蔡男無罪。』

新聞二《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王的律師辯護強調,王當時醉得不省人事,而刑法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者不罰。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新聞出處:

自由時報,2014/03/23,陪女友過情人節4天未歸營無罪

ETtoday新聞雲,2014/3/26,酒醉性侵75歲國小恩師法官: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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