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列兩個案例可證明此可行性
聯合報2024-10-20「台中女染已婚租賃老闆 允正宮簽切結書又開房得賠百萬」,經檢索後發現該新聞之判決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本案事實略為,呂女與林男為夫妻關係,陳女與林男於婚姻關係中發生性關係。呂女發現陳女與林男之性行為,因此呂女與陳女簽立切結書,切結不再發生性行為且離職,否則負賠償金與違約金,詎料,陳女簽立切結書後仍與林男發生性行為。呂女以切結書為基礎向法院對陳女提告。
法院認為,切結書之約定有效,陳女應該賠償違約金5萬元+賠償金100萬元。
自由時報2020-02-21「 跟昔日小三吃一頓平價牛排人夫千萬透天厝飛了」,經檢索後發現該新聞之判決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
本案事實略為,曾女與曾男為夫妻,黃女與曾男發生婚外情,曾女〔妻〕以黃女與曾男〔夫〕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為由提出刑事通、相姦告訴。後來曾女〔妻〕與黃女、曾男〔夫〕和解、撤回告訴。
和解部分內容為「被告二人應保持避嫌原則」、「被告二人不得以各種理由如吃飯、出遊、購物、生日慶祝等共處」、「被告二人應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各自拘束」,如果違反,曾男〔夫〕同意將房地移轉予曾女〔妻〕,黃女賠償懲罰性賠償60萬元。
沒想到,過了半年後,黃女與曾男〔夫〕嗣後竟一同吃貴族世家,用餐完曾男〔夫〕還送黃女離開。曾女〔妻〕發現後,一氣之下以黃女與曾男〔夫〕違反和解內容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黃女與曾男〔夫〕違反和解內容,因此判決曾女〔妻〕勝訴,曾男〔夫〕應將房地移轉予曾女〔妻〕,黃女應賠償懲罰性賠償60萬元。
王律師:上面兩個判決可知,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狀況,雖嗣後選擇再給予一次機會,但或許可以同時簽立一份協議書,以擔保、證明回頭是岸的決心!如果配偶繼續執迷不誤或是糟蹋第一次的原諒,那就可以以違反和解內容提起訴訟。不過提醒一下,違約金還是有可能被法院酌減,不仿考慮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把已發生侵害配偶權之部分先合意配偶權之精神上損害賠償,然後如果再發生再以違約金方式進行。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 年 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