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報載可知,賽前開球活動遇到爭議人士亂入、鬧場,後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移送法院。【新聞標題:中職/亂入小波特開球爭議人士是累犯 聯盟:已送警法辦】
秩序維護法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而什麼是藉端滋擾呢?法院認為「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以下整理最近法院以秩序維護法第68條裁定之案例,讓各位更能了解實務上之操作: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9月10日】
【照片攝於台灣新北市新莊棒球場February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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