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速之客來亂場,能怎麼處理?可以請求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處理!

報載可知,賽前開球活動遇到爭議人士亂入、鬧場,後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移送法院。【新聞標題:中職/亂入小波特開球爭議人士是累犯 聯盟:已送警法辦】

秩序維護法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而什麼是藉端滋擾呢?法院認為「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以下整理最近法院以秩序維護法第68條裁定之案例,讓各位更能了解實務上之操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秩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主文: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在銀行門口及大廳扔撒冥紙之方式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秩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主文: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被移送人至該汽車旅館休息,休息時間以房內電話多次撥打至該汽車旅館櫃台騷擾,並擅自進入該旅館未開放旅客使用之餐廳、廚房等處所,另於退房後再以行動電話撥打至該汽車旅館櫃台騷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南秩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主文: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被移送人因與案外人有糾紛情事,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案外人住處前以敲打鐵碗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秩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主文: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逗留於店家內干擾店家營業,經店內工作人員制止仍不肯離去,致店家不堪其擾,並影響店家營業,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秩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主文: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被移送人至中華電信黎明門市申理電信業務,因對 中華電信客服通電話過程溝通不滿,而徒手揮落門 市桌上之物品,致桌上物品部分毀損(毀損部分, 中華電信不提告訴),而以此方式藉端滋擾中華電信門市。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9月10日】
【照片攝於台灣新北市新莊棒球場February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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