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離職後,原扣薪命令將失效

因積欠 五十萬元借款,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法院判命需返還五十萬元。持確定判決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執行在甲公司扣薪,孰料執行中卻離職了,經兩個月無薪資可扣收後,又再到甲公司任職,是否得持原扣薪命令繼續扣薪呢?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但書已規定移轉命令已因債務人喪失其對第三人之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失其效力,則債務人一經離職,原核發之扣薪命令即失其效力。縱嗣後債務人又再到同一第三人處任職,而同一債權人再次就此薪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原核發之扣薪命令已失其效力,故執行法院須再次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三項:「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
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9 號

法律問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執行扣薪,執行中債務人離職,經兩個月無薪資可扣 收後,債務人又再到同一第三人處任職,原扣薪命令是否繼續有效?
審查意見及研討:無效!
按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規定:「債務人喪失 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 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其既已規定移轉命令已因債務 人喪失其對第三人之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失其效力,則債 務人一經離職,原核發之扣薪命令即失其效力。如嗣後債務人又再 到同一第三人處任職,而同一債權人再次就此薪津債權聲請強制執 行,因原核發之扣薪命令已失其效力,故執行法院須再次核發扣押 及移轉命令。

王翼升律師

無法再持原扣薪命令聲請強制執行,需重新再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簡言之,必須再重新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甲公司才能就重新就職之扣薪。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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