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210 號 民事判決意旨

惟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規定即明,其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是資方違反上開規定而終止契約,自非合法。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854 號民事判決

惟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固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惟如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另有其他正當理由,則資方尚非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規定自明。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由上開二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可知,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但若終止事由非勞資爭議事件,則得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先不論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冷卻期之立法目的,單就實務見解觀察,調解紀錄之內容與主張實非常重要,因為將直接影響到是否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進而影響僱傭關係是否繼續存在。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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