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休息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皆係有薪假,皆需給薪。
本題重點在於:
Q1 勞工請事假,一年不得超過幾日?應如何給付工資?
Q2 如一年請事假超過14日公司如何處理?
A1 勞工請事假一年不得超過十四日,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A2 超過十四日者,可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得訂於工作規則: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