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在華工作期間觸犯刑法,於法院審理期間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應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09月25日

(87)台勞職外字第 0903163 號函

有關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在華工作期間觸犯刑事案件,於法院審理中倘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如何處理,分述如下:
(一)該外籍勞工經法院羈押或同意具保、責付、限制出國、限制住居或飭回者,基於我國司法權之行使及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應俟刑事案件終結後(七日內)出境,或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由有關機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雇主並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另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不得再從事工作。
(二)至於外籍勞工因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終結致逾期居留,雇主得否為該外籍勞工申請延期居留或通知警察機關將該外勞送至外國人收容所收容乙節,經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87警署外字第九○三六○號函復略以:按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效期依其居留原因定之。本案外籍勞工屆時倘未經主管機關延期聘僱許可,渠之居留原因既不存在,自無得據以延期;又該外勞是否有收容必要,請逕洽居留地警察局,由該局依職權就具體個案考量決定。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 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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