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讀者於今(110)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得適用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

 

王翼升律師:

為什麼那麼好呢?其法源依據來自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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