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扣押勞工的金額是薪資1/3,但遭扣押薪資1/3餘額不足18,622元[以在臺中生活為例],那就只能扣押超過18,622元部分。如果債務人薪資為27,470元,三分之一即9,157元。但這樣債務人只剩18,313元,此時已經低於最低生活的1.2倍,因此公司只能扣押8,848元。[27,470元-9,157元=18,313元。27,470元-18,622元=8,848元。 ]
113年臺中市政府公告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為15518元,其1.2倍為18 , 622元。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113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如果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呢?
如果債務人係共同扶養一位未成年子女,那未成年子女也居住於台中,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費為9,311元。此時公司只能扣押超過27,933元部分[18,622元+9,311=27,933]。如果債務人薪資為30,000元,那公司只能扣押2,067元。
債務人能否以,依離婚協議之約定,每月需負擔約定扶養費金額,因此除了自己的1.2倍最低生活外,也要保留扶養費約定之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9 號
法律問題: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甲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無其他財產。甲之債權人丙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薪資債權,經執行法院就該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核發扣押命令。甲聲明異議,提出甲、乙因離婚事件於家事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依調解筆錄之記載,甲、乙離婚後3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均歸乙,甲每月應給付乙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各3萬元,故其薪資債權應先扣除扶養費9萬元後,始得由丙強制執行。甲之聲明異議有無理由?研討結果:否定說。
因為法院或公司不會知道債務人除了自己以外,尚有共同生活親屬,因此債務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時,如有不得為強制執行事由,應立即向法院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