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857 號刑事判決

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犯罪後是否有悔意或態度是否良好,是否累犯或再犯,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倘事實審法院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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