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去開庭,該怎麼辦?請假狀這樣寫

刑事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檢察官或法院得發拘票拘提被告到庭(刑事訴訟法第75條),如果拘提不到,得通緝(刑事訴訟法第84條)。

那真的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怎麼辦?在開庭前向檢察官或法院遞交請假狀。

請假狀除了要寫請假事由外,一定要寫對正確的案號〔案子的編號〕、股別、案由、姓名,為了方便書記官聯繫,建議也寫上手機。

什麼是案號、股別?傳票上的編號,通常會寫OOO年度O字第OOO號,O股。

實務上,若有緊急狀況,來不及寫請假狀,或是來不及遞交請假狀時,建議直接先撥電話給書記官〔傳票上都會有書記官的分機,及書記官的姓名,若有假傳票詐騙的疑慮,建議直接查詢法院或檢察署官網的總機電話轉接〕

刑事訴訟法

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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