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第一件事,除查看傷者及撥打救護車外,請馬上撥電話報案並告知姓名、地點,始符合自首要件唷!

甲騎機車與乙騎機車發生車禍,致乙受傷,乙託友人丙報案,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到場時,丙先向警員陳述是甲肇事,甲亦同時主動承認肇事。則甲是否符合自首?
這個法律問題的實益在於,依照刑法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那甲算自首嗎?警察詢問,甲也承認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號:
不!這個不是自首,這個是自白!白話文來說,警員是因為丙的關係知道甲是肇事者,因此甲沒有自首的適用(優惠)唷!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號

法律問題:
甲騎機車與乙騎機車發生車禍,致乙受傷,乙託友人丙報案,勤務中心轉 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到場時,丙先向警員陳述是甲肇事,甲亦 同時主動承認肇事。則甲是否符合自首? (並請就後附查詢表所列各內容 ,探討何者為自首?)

審查意見:
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縱有投案 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 (廿六年上字第四 八四號判例) 。本題某甲騎機車肇事,致乙受傷,乙已先託友人丙向警方 報案,警方已知犯罪事實,派警到場處理時,復經丙先向警員指明係甲肇 事,而知犯人為甲,則甲雖在場,並即承認肇事,則其承認犯罪究難謂非 係在犯罪被發覺之後,尚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採乙說。又所附查詢表中所 列一至四項情形,均合自首之要件。

王翼升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號司法實務見解,無疑就是要比誰打電話或警員到場後講話的速度快嘛!好,切記!重點是!發生車禍第一件事,除了查看傷者,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外,應馬上撥電話報案並告知姓名、地點!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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