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騎機車與乙騎機車發生車禍,致乙受傷,乙託友人丙報案,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到場時,丙先向警員陳述是甲肇事,甲亦同時主動承認肇事。則甲是否符合自首?
這個法律問題的實益在於,依照刑法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那甲算自首嗎?警察詢問,甲也承認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號:
不!這個不是自首,這個是自白!白話文來說,警員是因為丙的關係知道甲是肇事者,因此甲沒有自首的適用(優惠)唷!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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