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李姓住戶等21人認為鄰居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私設基地台,向鄰居及電信公司求償210萬元。一審判住戶敗訴。二審以難認定有違法侵權行為,仍判住戶敗訴。判決指出,台北巿大安區某社區大廈的21名住戶提告主張,陳姓鄰居將社區的房子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電信公司在房子裡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中央社記者劉世怡2022/7/24
若不確定該電信基地台是否為合法,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確認,因為依照電信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電信基地台需要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未經核准之電信基地台又稱為黑站。
【如果發現黑站如何處理?】
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規業者恐因電信管理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受有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狀況是,管委會租給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但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或是屋主未經管委會將房子租給業者當作基地台〔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
【除了請求黑站拆除並且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罰外,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可知,若電信公司使用之射頻設備係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那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設置黑站」行為有造成何種損害,否則法院認為「無從認其所設基地臺傳遞之電磁波對上訴人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構成加害行為,自難僅憑系爭電信公司或甚至被上訴人有前揭法規違反情事,即認定渠等對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2日】 【照片攝於日本札幌電視塔(さっぽろテレビ塔)Ma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