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未經核准電信基地台 可以請求拆除嗎?可以請求賠償嗎?

北巿李姓住戶等21人認為鄰居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私設基地台,向鄰居及電信公司求償210萬元。一審判住戶敗訴。二審以難認定有違法侵權行為,仍判住戶敗訴。判決指出,台北巿大安區某社區大廈的21名住戶提告主張,陳姓鄰居將社區的房子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電信公司在房子裡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中央社記者劉世怡2022/7/24

若不確定該電信基地台是否為合法,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確認,因為依照電信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電信基地台需要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未經核准之電信基地台又稱為黑站。

【如果發現黑站如何處理?】

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規業者恐因電信管理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受有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狀況是,管委會租給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但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或是屋主未經管委會將房子租給業者當作基地台〔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

【除了請求黑站拆除並且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罰外,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可知,若電信公司使用之射頻設備係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那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設置黑站」行為有造成何種損害,否則法院認為「無從認其所設基地臺傳遞之電磁波對上訴人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構成加害行為,自難僅憑系爭電信公司或甚至被上訴人有前揭法規違反情事,即認定渠等對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

電信法第33

1: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2: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3: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33條第1項第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

電信管理法第7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2日】
【照片攝於日本札幌電視塔(さっぽろテレビ塔)Mar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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